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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高考行政法(法制、智財行政)三等擬答:
一、主要命題方向為一般處分<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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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高考行政法(法制、智財行政)三等擬答:
一、主要命題方向為一般處分
(一)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一般處分,為「物的一般處分」。(參考課本4-40頁)
(二)行政機關對於公物提供給公眾利用,乃為「物的一般處分」其法律性質為法律行為;至於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(釋字400號),亦成立公物的原因,但其性質乃為「事實狀態」而成立公物,並非法律行為。(參看課本公物成立的原因,2-104頁)
二、哈哈😄!這題是老師總複習強調的考題,之後還會再考哦,各位要注意⚠️(參考總複習講義第13頁)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的救濟途徑:
(一)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之救濟途徑(課本2-71~72頁),乃自由選擇權。
(二)大法官釋字736號解釋,有關公立學校敎師不服具體措施(曠職登記、扣薪、留支原薪、教師評量)於申訴、再申訴之後不服,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。
(三)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:
公立高中以下敎師不服年終考績評定,以及平時考核的懲處(申誡、記過)之「行政處分」,於不服申訴、再申訴後,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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